原告恩斯克列江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632号
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105民初20632号,因被告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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