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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祥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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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047号

李露(身份证号340321198801104436):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祥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露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祥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57.49元,并同时支付以该款中未清偿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被告李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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