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659号
赵丙华(身份证号410124196905245011)、
曹会娜(身份证号410124196908243046)、
南京通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可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豫商投资有限公司和你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三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江苏可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2022)苏0105执恢651号执行案件对南京市浦口区步月路117号不动产的拍卖,并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措施;2、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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