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15号
徐州御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穗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穗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61,367.1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52,515.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251,14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73,925.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15,98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933,76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734,033.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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