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02号
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蓝方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蓝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提供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查阅、复制。二、判令被告提供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三、请求允许原告在查阅上述财务资料时携带财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以协助原告进行查阅。四、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