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767号
宋国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利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玉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宋国海赔偿2021年6月16日到8月22日的营运损失费(66天*400元=26400元)和在医院与家里的护理费用(15天*150元=2250元)与营养费用(65天*50元=3250元),以上总计赔偿31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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