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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玉利与被告宋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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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767号

宋国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利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玉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宋国海赔偿2021年6月16日到8月22日的营运损失费(66天*400元=26400元)和在医院与家里的护理费用(15天*150元=2250元)与营养费用(65天*50元=3250元),以上总计赔偿31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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