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772号
刘辉:
本院受理原告郑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4000元和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从信用卡、借呗上借款产生的利息7945.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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