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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郭邦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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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2066号

郭邦云: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1月9日的本金87153.84元、利息79051.97元、违约金6230.58元、分期手续费12506.74元、共计184943.1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照《华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号楼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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