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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育尚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文亮培训有限公司、纪维亮、张卫、韩嘉兴、谭东东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023-22010)
发布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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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2010号  

张卫、韩嘉兴、谭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育尚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文亮培训有限公司、纪维亮、张卫、韩嘉兴、谭东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育尚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苏州文亮培训有限公司、纪维亮签订的《彦腾在线战略合作协议》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2.判令被告苏州文亮培训有限公司、纪维亮向原告支付2019届专业课学员管理费46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标准,自2021年7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为标准,自2021年7月31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苏州文亮培训有限公司、纪维亮向原告支付2020届学员管理费105万元(2100人×500员/人)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为标准,自2023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判令被告苏州文亮培训有限公司、纪维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2万元;5.判令被告张卫、韩嘉兴、谭东东对被告苏州文亮培训有限公司、纪维亮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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