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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鲍朋成诉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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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862号

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朋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鲍朋成支付货款84,50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4,50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3元,由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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