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170号
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劲松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胡劲松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胡绪关名下该公司15%股权的变更登记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艾可陶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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