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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殷琪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1,45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013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殷琪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琪支付货款111,138.61元及利息(以111,138.61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3元、保全费1075元,合计3598元,由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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