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603号
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陈震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被告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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