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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告)原告张雪峰诉被告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7
浏览次数:1,47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849号

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峰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自2022年5月初起至今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4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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