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26号
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赖坤德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赖坤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退还原告已付的特许经营费14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依法维权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4565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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