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李凤玉诉被告李修强、张凡华、上海儒璞贸易有限公司、滕岩、张军琪、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4
浏览次数:30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94号

张军琪: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玉诉被告李修强、张凡华、上海儒璞贸易有限公司、滕岩、张军琪、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凤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辅助器具费在内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334725.39元(具体明细见附件);二、被告三至被告六就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