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94号
张军琪: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玉诉被告李修强、张凡华、上海儒璞贸易有限公司、滕岩、张军琪、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凤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辅助器具费在内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334725.39元(具体明细见附件);二、被告三至被告六就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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