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84号
胡广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讯永航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3500元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6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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