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000号
马忠奇: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被告马忠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1月9日的本金90,375.6元,利息30,667.9元,违约金11,780.25元,分期手续费2191.04元,共计135,014.79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照《华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律师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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