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978号
汤禄生:
本院受理原告潘临明与你/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禄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临明支付劳务费用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禄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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