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69号
冯韵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韵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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