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29号
张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毛峰、毛岩与被告姜春亮、张晓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春亮、张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峰、毛岩支付股权转让款7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7,210元,由被告姜春亮、张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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