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03号
李景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12月19日的本金927,833.33元、利息25,785.82元、罚息3252.55元、复利691.54元,合计957,563.24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元;3.李景波对上述款项在76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景波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835717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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