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35号
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季卫华诉被告刘相彬、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季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1、医疗费:232718.0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830元(461天x30元/天)3、营养费:16740元(558天x30元/天)4、护理费:115440元(住院护理457天105340元,剩余101天 x 100元/天)5、误工费:143698.84元(7551.64元/月/30天x681天﹣事故后发放的工资27723.39元)6、残疾赔偿金:394089.36元(63562.8元/年x20年x31%)7、精神损害抚慰金:155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29291.90元(季卫华之子季轩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7796元/年x5年x31%/2人)9、交通费:5000元10、鉴定费:2900元,以上共计:969208.18元,被告应赔付811366.54元((969208.18元-180000元)*80%+1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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