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09号
汪小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保护底薪、聘才奖励、握手费以及解约的违约金合计209,928.98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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