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8768号
陈忠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平诉马义俊、罗晨、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爱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马义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利息49万(截至2023年1月底);2、判令被告马义俊付违约金1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马义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保险费;4、请求判令被告罗晨在5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与被告马义俊的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陈忠祥在5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与被告马义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对被告马义俊抵押给原告的淮安市金湖县卡萨布兰卡19号楼205室房产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等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7、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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