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18号
唐思越:
本院受理原告李珊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81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思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珊珊借款本金221124.3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21124.3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2元,保全费2174元,合计8436元,由原告李珊珊负担2812元,被告唐思越负担56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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