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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成、陈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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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29号   

周志成、陈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成、陈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周志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以9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以1,0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周志成抵押的位于溧阳市奥体国际花园3幢3单元3002室(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20)溧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20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陈秋萍对于周志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秋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志成追偿;四、周志成、陈秋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五、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23元,由周志成、陈秋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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