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931号
南京壹零叁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壹零叁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南京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壹零叁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协议》于2022年2月2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壹零叁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86,601元,物业服务费701,786元,水、电、垃圾费67,463.5元,以上合计1,255,85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3元,减半收取8051.5元,由被告南京壹零叁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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