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6882号
吴方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9309153013)、祁迎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506251426):
本院受理原告张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98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98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从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律师费7000元由被告一承担;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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