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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梦怡与被告丁志群、姜羽、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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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440号

丁志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梦怡诉你、姜羽、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志群、姜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梦怡借款本金95,047.7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5,04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梦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丁志群、姜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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