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440号
丁志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梦怡诉你、姜羽、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志群、姜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梦怡借款本金95,047.7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5,04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梦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丁志群、姜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6.09
2025
05.29
2025
05.29
2025
05.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