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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厚发、安徽国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4749)
发布日期: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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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4749号

朱厚发、安徽国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启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615,051.70元、维修费2,910元、整理费200元、车费119,830元,共计人民币1,737,991.7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以1,737,991.7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四倍LPR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278,957.33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49套悬挑梁、38523.6米钢管、16115个扣件、208.9米轮扣、1848套调节丝杆、78个钢笆片并支付租赁费,租赁费自2022年3月1日起按悬挑梁每套每天0.8元,钢管每天每米0.014元、扣件每天每个0.008元、轮扣每天每米0.022元、调节丝杆每天每套0.04元、钢芭片每天每个0.035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4、依法判令两被告取回14,291.3米钢管并向原告支付保管费30,000元。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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