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227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夏心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夏心军给付15,2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6日起付至实际支付日止)。二、被告张杰文对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前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夏心军所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保全费172元合计602元,由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杰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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