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张志鹏、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493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938号
陈玉、张志鹏、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执行款22,128.05元;2、依法判令被告陈玉、张志鹏、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租金及奖励补贴878456.6元【(租金539,226.4元+2,974,600元)/4】及资金占用费;3、依法判令被告陈玉、张志鹏、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原告差旅费等各项损失150,392元;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依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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