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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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顾德秋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2000元、加班工资162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一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4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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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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