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66号
王克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二手车置换/收购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520,000元、赔偿利润损失 76,000 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5月16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22年6月13日起以27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6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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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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