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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成明与被告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陈春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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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667号

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陈春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成明支付租金8700元、押金2800元及空置期损失1450元,合计12,950元。二、被告陈春新对于被告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陈春新共同负担211元,原告王成明负担16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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