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459号
宋雪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莎莎诉你、仝艳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莎莎各项损失费用合计51,201.67元;二、被告宋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莎莎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9,294.4元;三、被告仝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莎莎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8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元,由被告宋雪刚负担611元,由被告仝艳伟负担1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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