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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陈云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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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815号

陈云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陈云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10月22号…-2023年8月31号,8个月工资(9500*8=76000元),8个月康复费和营养费(4500*8=36000元),8个月护理费(3000*8=24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合计:156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陆仟元整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诉讼期间交通费和误工费由败诉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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