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815号
陈云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陈云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10月22号…-2023年8月31号,8个月工资(9500*8=76000元),8个月康复费和营养费(4500*8=36000元),8个月护理费(3000*8=24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合计:156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陆仟元整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诉讼期间交通费和误工费由败诉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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