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330号
冯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920元及滞纳金(其中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的滞纳金为163.8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以10,9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冯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100元。三、被告冯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冯金辉负担2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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