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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马凤云、司马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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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7445号

司马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马凤云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凤云、司马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99,612.8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罚息不含复利,均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马凤云、司马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马凤云名下坐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百水芊城丽水坊7幢4单元607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房屋抵押合同(自然人)》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5元,由被告马凤云、司马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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