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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家辉诉被告盐城蓝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白龙江东街店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1,48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744号

南京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白龙江东街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辉诉你、盐城蓝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自2023年3月17日至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两被告支付被查扣的工资6183.64元(2023年3月326.68元、6月1267.94元、7月4589.02元),加班工资6183.64元;3、支付经济补偿3122.63元(6245.25/2*1)。合计9306.27元+6183.64元=15489.91元。4、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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