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073号
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悦之臻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押金2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为915.56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押金2375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37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为776.6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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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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