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83号
石家庄深渡接轨科技有限公司、温在银、崔军书: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家庄深渡接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870元及违约金(以326,87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85,374元为限);二、被告崔军书对被告石家庄深渡接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4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10,054元,由被告石家庄深渡接轨科技有限公司、崔军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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