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40号
南京泰贵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凌楚飘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凌楚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涤除原告凌楚飘在被告南京泰贵广告设计公司处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2、本案诉讼费、笔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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