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36号
郭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智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智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止,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智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被告郭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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