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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陶学兰与被告樊海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9
浏览次数:1,55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0900号

樊海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学兰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陶学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保全费1108元,合计2433元,由原告陶学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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