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704号
陈娟、赵其耀:
本院受理原告赵习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赵习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娟、赵其耀支付原告款项金额54,919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5492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苏州监狱(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路2888号新华伟业 苏州监狱联系电话051269598115,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如有诉讼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律所出庭函等必要文件出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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