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388号
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431.47元、管理费1909.2元、水电费4210元;二、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分别计算如下:以41,459.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LPR标准进行计算;以9880.8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LPR标准进行计算;以20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LPR标准进行计算;以2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LPR标准进行计算;三、驳回原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被告南京市乾隆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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