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642号
肖洁:
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0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肖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017.12元、水电费1765.25元,合计11,782.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元,由被告肖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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