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85号
刘维仁、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4)苏010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4)苏010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对刘维仁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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